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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不良资产腾笼术

2016-02-24 刘诚燃 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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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不良贷款腾笼术报表填报----”1104报表“学习笔记三十二

2014年以来,随着经济形势下行,信贷客户违约现象层出不穷,银行面临不良贷款双升(不良贷款和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急剧下降的影响,部分银行将不良贷款包装成资管计划或理财产品对外发售,化解表内信贷资产风险。本文结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从报表层面解读该业务在“1104”中如何正确填报。

一、不良贷款腾笼术的业务模式
先从下图了解整个业务流程。


   ① A银行将10亿元不良贷款组包,打8折后出售给某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之一C,A银行将2亿元作为损失核销,冲抵贷款损失准备金;

② C管理公司将8亿元资产包收益权转售给全资子公司D;

③ D公司设立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或理财产品),将资产包收益权包装在内,并对外发售,定价8亿元;

④ B银行接受A银行的委托投资购买该产品;

⑤ D公司委托A银行清收资产包中的不良资产;

⑥ 2年后(不良资产清收需要一段时间)实施清算,如果8亿元正好全部收回,A公司将清收资金给付给D公司,该SPV收益得以实现,A银行收回投资。

在127号文出台之前,一些激进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曾通过这种方式来规避央行贷款合意规模及信贷投向(多为房地产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127号文之后,这种现象有效得到遏制,但随着不良贷款快速攀升,这种以时间换空间的不良贷款腾笼术在中小银行之中迅速普及。本文并不探讨其合规性,存在既合理,关于“逆周期”、“五级分类”(可参考笔者前文《五级分类的逻辑》)、“续贷”(可参考笔者前文《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等等关键词留给读者思考。本文只探讨对于既成事实的业务,1104报表该如何填报。

二、准确填报相关报表

尽管A银行既是卖家又是买家,但为了方便理解,仍要将其看成2个相关联的独立事件,其一是不良贷款打包出售,其二是同业投资SPV。

(一)不良贷款打包出售报表填报

一是贷款质量迁徙情况表中反映贷款处置情况。不良贷款处置核销,收回的8亿元现金应在《G12贷款质量迁徙情况表》[10.收回现金]-[10.2不良贷款处置]中填报,2亿元做核销处理应在[12.贷款核销]中填报。假如A银行10亿元不良贷款处置包中有10户或10户以上,受让方符合《金融企业不良贷款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中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AMC),还需要分别在10.2的其中项-[10.2.1批量转让收回现金]和12.的其中项[12.1批量转让损失核销]中填报,两项合计10亿元应填报在[14.批量转让总额]之中。至于校验关系“14.≥10.2.1+12.1”,是因为贷款批量转让过程中出现的损失未使用拨备进行核销,而是直接以损失计入利润表,那么该部分应在[14.其他]中填报。

二是利润表正确反映资产减值损失。不良贷款多数情况下使用贷款拨备进行核销,因此,在《G04利润表》中2亿元需要先抵扣已计提的拨备,[9.1减: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金额以“-”号填列)]中应包括转回的金额。此外,按照150%拨备覆盖率的监管要求,原10亿元不良信贷资产需要计提15亿元拨备。不良贷款核销后,2亿元已无法对应原不良信贷资产,按道理还可以转回13亿元,但现实中A银行在一个时点不良贷款率过高,拨备覆盖率不能达标才会采取不良贷款腾笼术。

(二)同业投资SPV报表填报

一是资产负债表纳入投资核算。127号文第6条将同业投资定义为“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因此A银行购买的SPV本金8亿元应填报在《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13.1投资]项下。由于该投资不能产生利息收入,[63. 生息资产]不能包括该笔投资金额。

二是准确填报同业投资情况表。A银行8亿元投资款填入《G31投资业务情况表》[8.购买其他具有特定目的载体属性的产品]“8.A余额”。“8.B投资收入(年初至报告期末数)”由于不可能在短期内产生收益,该项暂填0;第2年到期后,如果收回金额超过8亿元填报,超出部分以正数填报,收回金额不到8亿元,损失部分以负数填报此项目。从指标填报说明看,“投资收入”似乎调整为“投资损益”或“投资净收入”更加合适。“最终投向”的判别标准在于资金的投向主体是否承担最终的偿付责任,所以最终投向类型应填入“8.E信贷类投资”,最终投向归属按照原不良贷款行业投向打8折后归并到“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业、其他(含资金池业务)”之中。

三是合理确定资产质量及减值准备。127号文第12条规定,“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A行该笔投资应纳入《G11­_II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第2部分资产质量及准备金》中“16.其他具有特定目的载体属性的产品投资”填报,并相应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前最好对资产包再次实施五级分类,但由于不良贷款瘦过身,是否按出售前不良贷款原形态进行分类有待商榷,因为五级分类的核心是合理估算损失率,笔者认为只要不良贷款本金全额收回的可能性较大,没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时,业务办理之初可以放入正常类,参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相关要求合理计算非信贷资产潜在风险估计值。

四是表内风险加权资产穿透后核定风险权重。由于是自家买的自家货,对底层资产进行穿透后仍然是原不良贷款,根据原债务人的性质打8折后填入对应的债权,一般企事业债权风险权重为100%,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债权风险的债权风险权重为75%。如果G11_II中已计提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则按照2种权重的资产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三、错误填报报表的影响

银行不能挑战监管部门底线,如果将同业投资(委托投资)当作同业存放或卖出回购款项,桌面签订一个同业存放协议,桌下又签订个委托投资或资产回购的抽屉协议,将严重违反127号文第9条“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的规定。

假如A银行只提供了桌面同业存放协议,会计上也是计入同业存放科目,监管部门如何判断协议的真伪了?其实这并不难,按照“谁兜底,进谁表”的原则,只要看B银行是否将该业务纳入《G01_I表外业务情况表》 [14.委托投资] 中核算,即可对A银行提供的协议真伪进行判断。

首先,同业投资绝对不能以卖出回购业务处理。127号文第5条规定“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其次,同业投资不能当作同业存放处理。127号文第13条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A银行的投资长达2年,当作同业存放处理,期限上就违反规定。

最后,假设A银行放入同业存放,将会对相关报表及监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

一是表内风险加权资产减少,资本充足率虚高。假如A银行将8亿元资产纳入同业存放,其交易对手为B银行,将在《G4B-1表内风险加权资产表》中列入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债权,风险权重为25%(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这将变相导致资本得到节约,资本充足率虚高。

二是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失真,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少提。一般情况下,存放同业出现减值的可能性非常小,2年内可能都按1.5%计算潜在风险估计值。尽管原不良贷款经过包装瘦身后(打过8折),其内在价值有所提升,潜在风险估值大幅下降,从微观审慎角度考虑,监管部门会认为全部放入正常类不够合理。特别是当清收进度不理想,有客观证据表明其仍然会发生减值时,应动态调整五级分类,并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一步确认减值损失,增提减值准备。

三是同业存放无利息收入,净息差缩窄。由于A银行委托B银行投资,2年到期后清算,B银行不可能按季支付A银行利息,A银行将其作为生息资产,分子不变的情况下,分母增大,净息差将变小。

四是同业投资情况表无法反映真实情况。归入同业存放后,《G31投资业务情况表》中,将无法反映该笔投资的真实投资标的、余额及投资损益状况,最糟糕的是不能反映投资的最终投向和最终投向行业。不利于监管部门监控投资业务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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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在产品设计和业务对接过程中,不仅仅需要了解自身面临的监管约束,更需要对其他资管领域有所了解,以帮助相关机构在混业经营情况下更多的了解整个大资管的监管环境,我司于2016年3月在各城市举办《混业资管监管与创新研讨会PE/法律实务培训》,以解决不同机构在同业共商监管和创新方面的疑惑,促进不同资管跨行业交流和合作。

【具体内容见附件提纲】

一、适用对象

银行、证券、私募等金融机构业务人员为主,并邀请每个行业资深人士作为参会交流嘉宾(非演讲)。 

二、培训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

地   点

上课时间

2月18-3月5日

北京班

3月5-6日

2月18-3月18日

深圳班

3月19-20日

2月18-3月25日

武汉班

3月26-27日

2月18-4月1日

上海班

4月2-3日

※会议具体地址:待收到您的报名信息后开课前一周通过微信/邮件通知

三、讲师介绍:

主办人员:王伟、孙海波、行内专家(信托主讲人)

王伟: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私募股权基金委员会主任。

执业领域:基金设立、基金合规、私募股权(PE)投资、境内外上市、跨境并购、外商直接投资、海外债券融资等。

专业经验:参与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几十余支,参与调研论证股权投资项目几百余个。

孙海波先后就职于德意志银行(中国)和星展银行(中国),长期从事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专注跨境、银行理财、债券市场、资管等监管政策研究。目前为上海法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法询金融”微信号(原微信号“金融监管”)创办人和主要原创作者,原创文章100多篇。专注金融监管政策研究,服务于中小金融机构。近期陆续推出《230部跨境人民币监管政策报告详解》、《最全金融牌照和业务资质监管规则汇总》;《银行间债券市场最全政策报告》;《外汇法规分类梳理报告》;《自贸区监管政策汇总和解读》;将在本月推出《资管跨行业监管政策报告》,覆盖信托、银行理财、私募基金、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和子公司、保险资管等;

四、研讨会费用及享有的权益

参会费:3000元/人,单独报名一天费用为1600元/人;

( ※往返路费,住宿及接送机服务,均需自理,不包含在参会费内),

2天全程参会费包含的权益:

1.尊享2天会议全程精彩内容;与主讲人面对面交流;

2.纸质版会议材料一套;

3.享有同期同业及部分后续研讨会从业人员通讯录及微信交流群;

4.享有法询金融每周政策咨询期刊1个月免费服务(原订购价1800元/年)

5.享有专门为金融行业打造的智能法规数据库2个月免费服务(原订购费1400/年);

五、报名方式:                   

添加刘涛微信获得报名表(可长按识别上方二维码)


咨询热线:

刘涛(会务部)手机号/微信18501753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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